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陳嘉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位關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海玄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敏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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