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務人陳正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貳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現金卡借款契約,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