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0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5號原告 劉景雄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劉和然 上列當事人間電信法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
5月2日北府訴決字第101140164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電信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5日寄存於基隆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7月9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