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犯竊盜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下稱前案),又於八十八年間又犯竊盜案件,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送監執行,並經撤銷緩刑,接續執行前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以法九0矯司字第000八三八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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