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送監執行,指輝書執畢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受刑人經法務部九十年二月七日法九十矯字第○○○八三八號函奉准假釋在案,其縮刑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法官江振義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