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侵占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而查被告與告訴人間係兄妹關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準用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兄妹之間犯侵占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調查中,已當庭撤回告訴,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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