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八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日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八三號),處有期徒刑五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確定。茲甲○○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文巧雲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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