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部分,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有期徒刑4月│││萬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中旬某日│95年10月、11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3485號│臺北地檢96度偵字第3485號││年度及案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5號│96年度訴字第415號│││││││事實審├───┼──────────────┼─────────────┤││判決│96年5月11日│96年5月11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5號│96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確定│96年7月12日(撤回上訴)│96年7月12日(撤回上訴)│││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減刑要件│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上開二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