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隆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秀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