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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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007號
原 告 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四季悅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惟未提出被告管理委員
會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及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則被告是
否具當事人能力即屬不明。是原告起訴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
各該訴訟要件事項,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