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327號
再審原告 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水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子傑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