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327號
再審原告 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水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子傑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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