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宜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
訴人即原告竑欣企業有限公司間之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之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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