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7號

債權人 蕭國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寶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倘欲請求利息,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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