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馨蕾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794、54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馨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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