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馨蕾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794、54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馨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