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司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補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吳美惠
       謝綵玲
       黃淑玲
       朱芷柔
共同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林子陽 律師
       張淑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買賣價金
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3,464元,應徵
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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