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2號
原 告 何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繼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