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54號
原 告 李皇樹
被 告 冠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05年7月8日起至105年8月31日止,受僱於被
告公司,擔任零件加工之職務,約定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
36,000元。詎被告竟積欠原告105年7月份14天及8月份之工資52,
800元(1,200×14=16,800元,36,000+16,800=52,800)未給
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勞動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5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