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琇羨
訴訟代理人  張永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堂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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