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士豪具保人彭思淵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思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彭思淵因被告即受刑人廖士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彭思淵因受刑人廖士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850號判決移送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2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未到案執行,復經命警拘提,亦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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