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30號
聲請人 郭秀銘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本會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新、舊章程各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函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會於民國101年3月24日召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有該法人第3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