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49號附民原告丙○○附民被告丁○○附民被告甲○○附民被告乙○○「數碼亞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段1上列被告丁○○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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