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6年度聲沒字第250號、96年度毒偵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數量含袋重零點貳玖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以95年8月14日南市警一刑偵字第9508001264號報告書報告之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以96年度毒偵字第12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含袋重0.29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0.297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96年5月28日管檢字第0960005105號鑑定書在卷足參(見96年度毒偵字第1238號卷第9頁)。是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包裝毒品之塑膠袋及其上之標籤因有毒品殘留於其內,與毒品無法分離,與毒品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