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6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6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宏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23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志宏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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