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00號
上訴人 周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