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19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曾冠傑
黃金泰
周家富
曾鴻恩
葉偉吉
鄭以恩
楊偉成
林聿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9月15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801093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曾冠傑因與MUSE夜店老闆發生口角
,乃藉此事端於民國108年9月9日凌晨33分許,夥同被移送
人黃金泰、周家富、曾鴻恩、葉偉吉、鄭以恩、楊偉成、林
聿賢等人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MUSE夜店砸
店,經移送機關受理報案而查獲上情,並以被被移送人曾冠
傑、黃金泰、周家富、曾鴻恩、葉偉吉、鄭以恩、楊偉成、
林聿賢之警詢筆錄為據,而認本件被移送人之行為均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依法移送本院裁處等
語。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
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
定有明文。而本法分則編分為妨害安寧秩序、善良風俗、公
務及侵害個人身體財產等4章,類型繁多、鉅細靡遺,構成
要件與刑事法律屢有競合、重疊,惟社維法第1條明定立法
目的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警察法第2條規
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
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可見社會秩序維護法在規範屬
於警察任務範疇之輕度危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違序行為
,倘形式上雖符合本法構成要件,惟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
,由於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相關程序亦較符合正當法律程
序之要求,警察機關即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又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第2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
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
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
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亦揭示此基
本原則。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
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法第92條亦有明定;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曾冠傑、黃金泰、周家富、曾鴻恩、
葉偉吉、鄭以恩、楊偉成、林聿賢等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無非係以渠等之警詢筆錄及路
口監視器錄影擷圖等為其論據。然查,被移送人曾冠傑、黃
金泰、周家富、曾鴻恩、葉偉吉、鄭以恩、楊偉成、林聿賢
等人於警詢時固坦承於上揭時間有前往MUSE夜店參與砸店,
且其中有人持棍棒砸毀該店之娃娃機及店內物品等行為,顯
見MUSE夜店有因本件被移送人之砸店行為,致店內物品受有
毀損情形路甚明,則本件被移送人等人上開行為,至少均已
涉有刑事毀損罪嫌,MUSE夜店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此觀全卷
之移送事證,移送機關並未對被害方即MUSE夜店之負責人、
現場管理人或員工為調查,亦無MUSE夜店現場遭本件被移送
人砸毀之情況,是本件被移送人上開之行為,已涉有刑事毀
損及其他刑事罪嫌,而該行為已逾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範
,非純屬警察任務範疇之輕微違序行為甚明。揆諸上揭說明
,移送機關僅以被移送人曾冠傑、黃金泰、周家富、曾鴻恩
、葉偉吉、鄭以恩、楊偉成、林聿賢等人之警詢筆錄,未對
被害人及提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之事
證,且未調查並說明以釐清其刑事責任前,據此認定本件被
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而移送至本院裁處,顯
有怠於調查,於法未合。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