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7號
原   告  吳佳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修宇 即致勝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間給付資遣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71,1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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