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仲哲指定辯護人廖珠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仲哲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田仲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經裁定羈押之原因仍存在,若非羈押,顯難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
0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正昇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