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82號原告 羅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阿通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2段4巷2弄36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有臺中市地方稅務局99年其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