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 楊達青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韓曉玲 被告 黃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萬0,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2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調解費3,000元,尚應補繳
5萬0,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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