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宏仁 即 賴琮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
㈠陳明聲請人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前置協商之情
形(期間、各提出之方案、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金額等)?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並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及相關資料。
㈡承上,聲請人於協商不成立後,是否曾再次向該銀行或其他債
權人循個別協商解決債務?若無,原因?又目前對各債權人之償還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提出最近一個月內所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請列表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
費)?並檢附相關支出單據(如:交通費、電話費、勞健保費、水電費、瓦斯費、教育費)。
㈤釋明每月支出油費2,5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所有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㈥提出載有承租所在地址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每月實際支出房
租2,000元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等)及由地政事務所出具承租地址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㈦提出由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100年1月至
8月之薪資證明(須含本薪、津貼、加班費、獎金等)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向勞保局申請)。
㈧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中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㈨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賴宏仁、配偶曾○妙及受扶養人賴○○、
賴○○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期(月或年)繳納保險費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聲請前2年(即至100年8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7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務發生之
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有何支出之必要?另該花費是否殘留可變價之標的?並提出相關證明。
配偶曾○妙目前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提出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聲請人、配偶、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
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