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41號原告 杭筱瑜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
陳大俊 律師被告 杭國鼎
杭仁傑 杭國緯 杭國宏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台中市○○區○○○路○○○號1樓建物及台中市○○區○○段985之1號、985之2號土地及地上建物之登記簿謄本)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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