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陳烱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新北市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5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明媚┌──────────────────────────────────────────────────┐│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7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1│4000│││01││八八─ND─0000000│││0││├─┼───────────────┼──────────────┼────┼───┼────┼───┤│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1│6000│││02││九0─N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