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廖顯 榮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卷宗、105年3月29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玉芬┌──────────────────────────────────────────────────────┐│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葉叔憲 │陽信商業銀行桃園分│105年1月31日│116,195元│AE六一四六七0│廖顯││1││行│││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