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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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3號聲請人 吳理 馴代理人 黃淑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玉華┌──────────────────────────────────────────────────────┐│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龍宏龍有限公司呂│渣打商業銀行 莊敬分 │105年3月5日│90,466元│AA三九四一七五│吳理││1│ 秀鳳 │行│││四│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