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6號原告 朱拱南
朱太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宇倢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蔡啟明 訴訟代理人 陳淑容
陳其 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