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48號
原 告 蔡錦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21,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