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112號
原   告 三義藝術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啟文
訴訟代理人  吳宗憲
被   告  鄭國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89之12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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