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吳錦珠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
複代理 人  馮福仁 律師
被   告  吳麗美
訴訟代理人  黃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於10日內,將前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252號竊盜案件偵查中
提出之錄音光碟翻譯成譯文後提出本院,並將譯文繕本連同光碟
1份逕送交被告;另本院上開期日將依職權訊問證人 張國基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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