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長志淀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橋駿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橋駿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7,51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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