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0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00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石炤庭
被   告  黃紹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參拾伍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
附表:
┌────────────────────────────┐
│修復總費用79,627元(工資:29,235元,烤漆:14,159元,零件│
│:36,233元)│
├────────────────────────────┤
│第1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36233元-36233元×0.369=228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
│下同)│
├────────────────────────────┤
│第2年折舊後零件價值(第2年僅用10月又1天,不足11月,以11│
│月計):│
│22863元-22863元×0.369×11/12=15130元│
├────────────────────────────┤
│被告應賠償之必要修理費合計為58,524元(計算式:29235+│
│14159+15130=58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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