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劉建漢
上列聲請人與車號000-000車主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
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
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車號000-000車主就侵權
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請訴訟救助。惟由卷附聲請人所
提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南檢瑞慧 98他732字第20240號函
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中監車字第0970043223號函
影本以觀,難認相對人車號000-000車主涉有原告所指侵權
行為,聲請人依據上開函文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即屬顯無勝訴之望者,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