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
原 告 吳惠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巧榮 、 吳明惠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