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52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宬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280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39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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