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嘉明 右上訴人因強制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九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九號、第一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證人丙○○於本院所證,無非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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