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5號上訴人 陳漢明 被上訴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𣱣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4萬3,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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