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2號聲請人 伍信憲 非訟代理人 胡高誠 相對人 鍾潤鴻 相對人 黃怡慈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2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No599702│├──┼───────┼─────┼───────┼───────┼────┤│002│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No599703│├──┼───────┼─────┼───────┼───────┼────┤│003│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1月25日│104年1月25日│No599704│├──┼───────┼─────┼───────┼───────┼────┤│004│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2月25日│104年2月25日│No599705│├──┼───────┼─────┼───────┼───────┼────┤│005│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No599706│├──┼───────┼─────┼───────┼───────┼────┤│006│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3年4月25日│103年4月25日│No599708│├──┼───────┼─────┼───────┼───────┼────┤│007│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25日│No599707│├──┼───────┼─────┼───────┼───────┼────┤│008│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No599709│├──┼───────┼─────┼───────┼───────┼────┤│009│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7月25日│104年7月25日│No599710│├──┼───────┼─────┼───────┼───────┼────┤│010│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No599711│├──┼───────┼─────┼───────┼───────┼────┤│011│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No599712│├──┼───────┼─────┼───────┼───────┼────┤│012│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10月25日│104年10月25日│No599713│├──┼───────┼─────┼───────┼───────┼────┤│013│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5日│No599714│├──┼───────┼─────┼───────┼───────┼────┤│014│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4年12月25日│104年12月25日│No599715│├──┼───────┼─────┼───────┼───────┼────┤│015│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1月25日│105年1月25日│No599716│├──┼───────┼─────┼───────┼───────┼────┤│016│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2月25日│105年2月25日│No599717│├──┼───────┼─────┼───────┼───────┼────┤│017│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3月25日│105年3月25日│No599718│├──┼───────┼─────┼───────┼───────┼────┤│018│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4月25日│105年4月25日│No599719│├──┼───────┼─────┼───────┼───────┼────┤│019│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5月25日│105年5月25日│No599720│├──┼───────┼─────┼───────┼───────┼────┤│020│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6月25日│105年6月25日│No599721│├──┼───────┼─────┼───────┼───────┼────┤│021│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No599722│├──┼───────┼─────┼───────┼───────┼────┤│022│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8月25日│105年8月25日│No599723│├──┼───────┼─────┼───────┼───────┼────┤│023│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9月25日│105年9月25日│No599724│├──┼───────┼─────┼───────┼───────┼────┤│024│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9月25日│105年9月25日│No599725│├──┼───────┼─────┼───────┼───────┼────┤│025│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No776476│├──┼───────┼─────┼───────┼───────┼────┤│026│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No776477│├──┼───────┼─────┼───────┼───────┼────┤│027│103年10月13日│30,000元│105年12月25日│105年12月25日│No77647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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