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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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𣱣寶訴訟代理人 葉香君 被告 許惠貞
陳漢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六六三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等之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663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