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欽森選任辯護人吳宗輝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欽森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欽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一般趨吉避凶之理,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核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先後裁定於105年10月18日、105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原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並經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及檢察官表示意見後,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筠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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