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蔡祺紳
       吳振成
被   告 甲○○
           23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4點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0點4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美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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