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78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正繳納新台幣三千六百四十
五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寄存送達於中正
派出所,於同年月十三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蔡蘭櫻